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基础工资、工龄工资、津贴;事业单位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、等级工资、津贴、奖金;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、等级工资、津贴、奖金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重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、津贴)。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、奖金,是指年功性津贴、地区性津贴、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。
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: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400元以上至600元(含600元)者,交纳1%;600元以上至800元(含800元)者,交纳1.5%;800元以上(税后)至1500(含1500元)者,交纳2%;1500元以上(税后),交纳3%。
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,村干部和民办教师(代课教师)中的党员,凡有固定收入的党员(工资或补贴),按每月固定收入,参照以上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。
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,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,参照以上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,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,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,参照以上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大、中学校的员工党员,下岗待业的党员,依靠抚恤和救济的党员,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2角。
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少交或免交。